集團嚴正聲明
千山集團始創于1998年,“千山”系列商標經長期使用與推廣,已在全國板材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。本案終審勝訴,是司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支持,也是對不誠信經營行為的嚴厲警示。
本集團將持續打擊“李鬼見李逵”的侵權行為,使其原形畢露,堅決維護品牌聲譽、區域經銷商的合法權益以及廣大消費者的正當權益。
對于任何“傍名牌”“搭便車”的侵權行為,本集團將依法采取一切法律手段追究到底,絕不姑息。
現將有關情況正式公告如下:
一、一審判決結果
2025年12月9日,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人民法院作出(2025)寧0181知民初137號《民事判決書》,判決如下:
第一項: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侵害本集團第13363060號、第4276878號、第76494296號、第7651334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,并立即銷毀庫存產品的侵權標識;
第二項:某經銷部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本集團上述四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;
第三項:某公司賠償本集團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0元;某經銷部賠償本集團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4000元。
二、法院認定的事實與依據
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:
(一)某公司所使用的“千山品?牌”標識中,“?”標識較小,其與本集團“千山?板材”商標均顯著體現 “千山” 二字。對普通消費者而言,看到板材產品上的“千山品?牌”時,通常會認為 “品”與“牌”連用,而不會認為“千山”與“品”連用構成“千山品”。
(二)本集團所持有的“千山?板材”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,某公司在生產的板材產品上使用“千山品?牌”,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“千山品?牌”與“千山?板材”產品存在特定聯系,系商標的不規范使用。
(三)某公司在同一種商品上不規范使用其“千山品”商標,與本集團注冊商標“千山”近似,容易導致混淆,構成商標侵權,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
(四)某公司自認存在2500張庫存侵權板材,應當銷毀庫存板材侵權標識,在產品銷售宣傳中停止使用被訴侵權標識。
三、二審判決結果
某公司及某經銷部不服一審判決,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
2026年4月7日,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特此公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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